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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重磅新闻发布: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39条,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突出体现了服务发展的立法主旨。
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制定实施的。关于条例的具体内容,相比之前有一些重大变化,贴心地给大家划个重点:
第一 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这是对每户个体工商户的“普适性”服务措施。《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作出了要求。在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方面,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可变更经营者,二是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反映的年度报告内容较为复杂、基层所负担较重等问题,规定了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
在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过程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规定,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文书材料规范,指导各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做好登记注册服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业态的有效方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第三方利益,《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已售出的预付费卡券,只要是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店铺“出兑”给别人还是转变为企业,都应当对卡券作出妥善安排,与后续经营者作出明确约定,禁止“新店不理旧账”。
第二 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信息不畅”是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既包括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不了解,也包括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滞后。《条例》规定,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这个服务平台体系并非某一个特定的网站,也不限于政府建设运行的平台,而是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三 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条例》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作出了规定。
第四 平等待遇(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话语权有限,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五 分型分类培育(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应当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拔尖”扶持培养。
第六 经营场所(第十八条)
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条例》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第七 财税和金融支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
第八 社保和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第九 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和居民服务行业,据调查有70.3%的个体工商户仅从事线下经营。实体店铺对服务城乡居民日常生活至关重要,而拓展线上经营也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效途径。《条例》分别从线下和线上两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是要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其次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同时,《条例》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 知识产权(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十一 统筹兼顾(第二十七条)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个体工商户反映,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对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妥善处理、统筹兼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创造稳定的环境的预期。
十二 困难帮扶(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从事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弱,在大灾大难中往往是受冲击大的,给予他们救助帮扶是各级政府保民生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十三 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涌现了大量爱岗敬业、执着坚守、诚信经营、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这有利于提升个体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为广大个体工商户树立榜样。
信息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些变化可以说是符合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期待了!要知道,截止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就有1.09亿户,可谓是促进市场发展的主力军了。
既然个体工商户数量如此之多,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财税要点,也帮您整理好了!
个体工商户
税费优惠
#1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具体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具体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具体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4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具体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体工商户
注册相关
一、注册流程:
#1
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需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在该步骤,注册者需在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然后,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2
提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材料需准备齐全。若审核通过,则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
在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上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至此,个体工商户注册基本完成。
二、所需资料: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另外,对于外来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对于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可不提交。
#3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
会计要点
#1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2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3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个体工商户
答疑解惑
#1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
#2
个体工商户核定税收的优势?
个体工商户享受国家税收核定政策,与一般企业比较,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及20%分红个人所得税。可开具普通发票抵扣成本或者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为企业实实在在减轻税负压力,并且实现资金进入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实用行业有哪些?
(1)个体工商户贸易类:电子商务、互联网销售。
(2)个体工商户服务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财务咨询、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
#4
个体工商户税务检查重点有哪些?
1.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2.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薪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以及业主工资个税是否税前扣除。
3.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4.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